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职责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督察;
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督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组织形成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清单和案卷,起草形成督察报告;
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参与推动督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对督察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督察;
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督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组织形成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清单和案卷,起草形成督察报告;
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参与推动督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对督察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