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