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