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