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