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