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