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