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