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