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