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和信息员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