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