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