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