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