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