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