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