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