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