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