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