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