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