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