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