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