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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第二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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