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