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职工工资、津贴; (二) 个人劳务报酬; (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