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