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三)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三)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引用法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