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