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