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按时间顺序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