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发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