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2005)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