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