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