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推荐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