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