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