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