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第八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