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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七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第七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行政处罚工作。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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