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