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