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九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