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